2009年1月21日 星期三

農村再生條例 災難之始

  • 2008-12-21 中國時報 【邱星崴】

     馬政府開出一五○○億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在這條草案中,將農村定義為:「指非都市土地既有一定規模集居聚落及其鄰近因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之區域。」只要是非都市計畫內區域,都可是「農村」。那符合上述定義市郊或山林別墅(農舍)群算不算農村呢?

     在條例中,可以提出計畫的單位有兩個:一個是農村社區,一個是主管機關(農村所屬縣市政府)。前者由下而上提出「農村再生計畫」,後者由上而下提出「整合型農地整備」,兩者其實只有名義差異,實質都是用來改變農村的土地使用。只要配合上該草案的土地變更條款「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五分之三,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就是災難之始,因為農村土地就可以強制變更。

     為什麼說是災難呢?這個條款看來只知抄襲國外,卻忽略了台灣的社會條件:台灣農村仍然是傳統的「鄉民社會」。鄉民社會由頭人主導,透過派系運作分配利益,並且講究面子和人情。雖然社區營造在台灣如火如荼地推動十幾年,但還未能撼動鄉民社會的根基。事實上,在大多數的鄉村,要談公共論述的建立與參與幾乎不可能,這不是他們的行事風格。對他們來說,做了再說比較重要。但是,時至民主社會,龐大預算的投注以及共同體的徹底改造,只由少數頭人決定是不可行的。然而,台灣農村的派系問題嚴重,大多是五五波鬥了數十年以上。所以,只要地方頭人鞏固好一半的基本票,再威脅利誘一些邊緣票,達到五分之三是相當容易的。後果就是,農村再生條例淪為少數人的禁臠,他們可以從心所欲發包工程,將農地轉建地。

     那麼,有反制的方法嗎?很抱歉沒有!在本草案中,提供了兩個管道:一個是社區公約;另一個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社區公約在法律位階上極低,除了道德勸說外,幾乎沒有實質約束力;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也就是農委會,基本上有消化預算的壓力,沒有嚴格把關的誘因。坦白說,這就是一個行政部門自己關起們來玩的遊戲。

     我不打算否定農村再生條例本身可能有的正面功能:閒置空間利用、釋出閒置農地…遺憾的是,在台灣社會的現況下,由於對農村未來想像的貧乏,農地的使不外乎蓋民宿或種植觀賞植物…。但這些改造方向都建立在農村必須轉型成觀光農業的前提,可是問題在於,台灣沒有足夠的條件去支撐四千個農村,而且讓每一個農村都發展出自己的特色。特色的發展是需要資源挹注的,目前台灣無論經濟資本或文化資本都付之闕如,只會製造出一個又一個的樣板農村。

     我反對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因為它再生的不是農村,而會是樁腳和綁樁文化。而台灣的農村,從此支離破碎,因為地目變更和轉用建地的關係,一步步走上毀壞之路。

     (作者為台灣大學社會系學生

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一個社區的營造,誠如台南縣白河鎮林子內社區牧師蕭瑞巧所說:
過去社區營造要去各政府機關找資源,但農村再生出來之後,我們發現這是一個救命丹,一個部會就能整合照顧到弱勢社區,不用疲於奔命到處去找資源。
以林子內社區為例,它比較偏僻,土地又比較貧瘠,要發展有困難性,但保有很多生態跟純樸的人,所以才以「心靈發展」作為特色,如果可以這裡變成讓人心靈調養的地方,對台灣來說是很好的祝福。
最近很多報章雜誌對農村再生條例草案有很多批評,但我認為,一個很好的理想,化成文字會有限制無法充分表達,有些人可能覺得很擔心,我認為很好的理想,應該是互相討論讓它更好,而不是讓它受傷、夭折。

弱勢農村的建設,亦如台灣農村發展規劃學會理事長鄭詩華所說:
台灣現正面臨富裕中貧瘠、國土下城鄉不均衡的困境,加上傳統的農業經濟發展面臨農村勞動力老化、外移等,其實有很多問題。農村不只是產業或生活方式,還是人格發展中很重要的領域,農村是一個教育、文化保存的地方,而這些只有在農村發展有很好的規劃、建設的時候,才能找回尊嚴。
在立法必要性上,因為要推動多元發展地區,發展、有創新性規劃、涉及行政協調、須有農村推動組織成立等,如果沒有在制度上制訂法源給予權限,整體性、前瞻性的來推動,弱勢農村顯然沒有辦法有足夠的資源來因應狀況變化。